廈門廉租房申請流程:意向登記→搖號→申請→公示→審核→復核并公示
廈門市2022年四批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材料提交指南
一、廈門市2022年四批保障性租賃房申請家庭在辦理正式申請手續(xù)時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:
(一)按規(guī)定填寫的《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表》;
(二)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材料,包括但不限于:
1.身份證、戶口簿(戶籍證明);
2.申請家庭(含單身居民)中符合以下情形的,應當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:
(1)符合優(yōu)先分配對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,應當在申請時提供有效的《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》(《城鄉(xiāng)最低生活保障確認告知書》);
(2)符合優(yōu)先分配對象的分散供養(yǎng)特困人員,應當在申請時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(yǎng)證》;
(3)符合適當優(yōu)先分配對象的孤寡老人、殘疾、重點優(yōu)撫對象、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、特殊貢獻獎勵、勞動模范稱號、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、戰(zhàn)時榮立三等功以上、國家規(guī)定其他應予以優(yōu)先情形的(具體包括法律、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(guī)、國務院發(fā)布的規(guī)范性文件中規(guī)定的其他予以優(yōu)先情形的)在申請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;
(4)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(即2019年、2020年和2021年)均經民政部門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的,應當提供有效的《廈門低收入家庭認定書》;
3.申請家庭成員已婚的,應當提供結婚證;離婚的,應當提供離婚證、離婚協議或者生效的法院離婚判決書、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;配偶死亡的,應當提供死亡證明;
4.申請家庭成員因就學、服兵役,戶籍遷出本市的,應當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;
5.共同申請人已婚的,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,并提供身份證、戶口簿、結婚證等材料;
6.申請人屬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,其監(jiān)護人應當共同申請,并提供身份證、戶口簿等材料;
(三)申請家庭成員收入(資產)證明材料,包括:
1.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繳交個人所得稅的,應當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申請家庭成員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(即2019年、2020年和2021年)的《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記錄》(《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記錄》需由申請家庭通過以下途徑自行打印紙質記錄:
(1)“個人所得稅”APP的“收入納稅明細查詢”結果頁面內容;
(2)“自然人電子稅務局-申報收入查詢”結果頁面內容),未繳交個人所得稅的家庭成員,應當提供失業(yè)證或者其他相關收入證明;
2.申請家庭成員中有退休人員的,應當提供養(yǎng)老金證明材料;
3.申請家庭成員為個體工商戶或者投資辦企業(yè)并作為公司股東的,應當提供認繳資本額的相關材料、相關稅收繳交憑證等證明材料;
4.申請家庭成員擁有房產,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規(guī)定標準的,應當提供房屋資產評估材料;擁有店面、車庫、非本市房產的,應當提供店面、車庫、非本市房產等資產評估材料;
5.擁有機動車輛的,應當提供有效商業(yè)保險車損保單等價值憑證;
(四)申請家庭成員住房證明材料,包括:
1.申請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房產權屬證明材料、租賃合同、宅基地主管部門或者審批單位認定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確認文書、拆遷協議等材料;
2.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房產權屬證明材料;
3.申請家庭現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優(yōu)惠政策住房的,應當提供自愿退房承諾書;
4.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的,應當提供已退還證明或者自愿退還承諾書;
5.符合居住在危房、已退的僑房、信托代管房等落實政策住房、已確定拆遷范圍內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條件的單列分配對象,應當在申請時提供相關確認材料以證明其符合單列分配對象;
(五)申請家庭對其申報的相關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作出的書面承諾,及申請家庭簽署的同意接受有關部門對其家庭人口、婚姻、戶籍、收入(資產)、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的聲明。
二、本批次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條件中,是否具有本市戶籍、取得本市戶籍年限、年齡、房產轉讓年限、商事資產認定等時間計算節(jié)點,為批次受理時間的截止日期(2022年12月30日)。
三、按規(guī)定可以作為優(yōu)先分配、適當優(yōu)先分配或者單列分配對象的申請家庭,應當在申請時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其可以作為優(yōu)先分配、適當優(yōu)先分配或者單列分配對象,在街道辦事處(鎮(zhèn)人民政府)作出受理決定前未提交上述證明材料的,視為自動放棄其可以享有的優(yōu)先分配、適當優(yōu)先分配或者單列分配權利。
2022廈門第四批保障性租賃房(廉租房)審核公示
1.街道辦事處(鎮(zhèn)人民政府)作出受理決定后,對申請家庭的人口、戶籍、收入(資產)、住房等情況進行入戶調查核實,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在社區(qū)內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7日。
街道辦事處(鎮(zhèn)人民政府)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和公示情況,在每批次申請截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及申請家庭的人口、戶籍、收入(資產)、住房等情況是否符合規(guī)定進行審查,并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區(qū)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。
申請家庭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(鎮(zhèn)人民政府)有義務配合戶籍地街道辦事處(鎮(zhèn)人民政府)進行協助調查工作;
2.區(qū)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(鎮(zhèn)人民政府)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、民政、稅務、社保、市場監(jiān)管等部門發(fā)出申請家庭的人口、戶籍、收入(資產)等情況的協助調查函,公安、民政、稅務、社保、市場監(jiān)管等部門自收到區(qū)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助調查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核查結果。
區(qū)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街道辦事處(鎮(zhèn)人民政府)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,根據協查結果對申請家庭的人口、戶籍、收入(資產)等情況進行復審,對申請家庭租金補助比例進行核定,并將申請材料及復審意見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;
3.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區(qū)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復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自然資源和規(guī)劃部門發(fā)出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協助調查函,市自然資源和規(guī)劃部門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助調查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核查結果。
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區(qū)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復審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結果。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將本批次的審核結果通過指定的報紙、網站公示7日,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,確認保障性租賃房輪候資格。對不符合條件的,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。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,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核,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。
4.申請家庭自行申報的優(yōu)先分配、適當優(yōu)先分配、單列分配情形,以最終審核結果為準。經審核不屬于優(yōu)先分配、適當優(yōu)先分配、單列分配情形的,按以下原則處理:
(1)排序在1-2200號申請家庭的,不予確認優(yōu)先分配、適當優(yōu)先分配、單列分配資格,但仍可按普通申請家庭進行審核公示;
(2)排序在2200號以后的申請家庭,經審核不符合優(yōu)先分配、適當優(yōu)先分配、單列分配、申請之日前3年均經民政部門認定為低收入家庭情形的,不予進入選房分配階段,其申請家庭順序號失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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